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8年度,566號
CYEV,108,嘉簡調,566,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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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敬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相對人蕭**、蕭**、蕭**的真實姓名以及住所,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該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這是當事人書狀必 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書狀內沒有記載相對人蕭文敬以外其 他3 名相對人的姓名以及住所,欠缺前述應該具備的程式。 而且,聲請人既然沒有記載前述事項,本院也無從通知各該 相對人到場調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因 其他情事不能調解的情形。為此,本院已經調取本件調解相 關土地登記謄本,而聲請人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設有分行,只 要委任分行人員到閱覽卷宗就可以知道前述相對人的姓名及 住所。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命聲請人在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超過期限不補正, 就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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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