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8年度,538號
CYEV,108,嘉簡調,538,2019111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38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保華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嘉義市○路○段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同段320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上開土地、建物之異動索引表(須有完整姓名)。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保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王保華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報被告王保華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被告王保華之被繼承人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及起訴。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復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同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王保華積欠款項,而王保華之被 繼承人死亡後,王保華並未拋棄繼承,其被繼承人所遺嘉義 市○路○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2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 爭遺產),卻由被告王□□辦理繼承登記,有害原告債權實 現,爰請求撤銷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並塗銷繼承登記等語。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 或資料,被告王保華之被繼承人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 依限補正當事人及書狀,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及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