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勞小字,108年度,8號
CYEV,108,嘉勞小,8,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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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王進杉 
被   告 東佑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麗 
訴訟代理人 王献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佑衛浴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6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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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佑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