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蔡奇峯
蔡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招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黃招清、許美川之遺產管理人之人別資料、住居所
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被告黃招順、黃招福、邱黃祐春、許素雲、許春書、許
永宗、許進雄、許財寶、蔡陳玉瑞、蕭淑芬、蕭淑美究竟有
無撤回事由。
三、查明被告蔡旻真、李婧瑄(原名:蘇慧茹)、蘇意婷有無撤
回或追加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註:本件補正裁定內容詳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