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7年度,191號
CYEV,107,朴簡,191,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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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蔡奇峯 
      蔡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招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黃招清、許美川之遺產管理人之人別資料、住居所
  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被告黃招順、黃招福、邱黃祐春許素雲許春書、許
  永宗、許進雄許財寶蔡陳玉瑞蕭淑芬蕭淑美究竟有
  無撤回事由。
三、查明被告蔡旻真李婧瑄(原名:蘇慧茹)、蘇意婷有無撤
  回或追加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註:本件補正裁定內容詳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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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