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百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達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2,73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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