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8年度,413號
OLEV,108,員補,413,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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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百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達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2,73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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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純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愷達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