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8年度,384號
NTEV,108,投簡,384,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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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38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陳寄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陳旭倫 
      陳世聰 
      陳紹榮 
被   告 許明珠 
法定代理人 許生源 
      梁雪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測量結果補正本件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訟,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訴外人許生源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 號土地上,面積合計共333.4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南 投縣○○鎮○○段00○00○號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惟因南投縣○○鎮○○段00○號建物現登記為被告許明珠所 有,而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被告為許明珠 ,核此部分之變更,因爭點共同、證據資料亦可援用,應屬 合法。而本件需測量部分,業經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測量 人員測量完成並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於108 年9 月30 日訂於同年11月4 日進行言詞辯論,並通知原告應於文到10 日內依測量結果更正訴之聲明,原告並於108 年10月5 日收 受通知,此有送達證書為憑,惟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 除變更被告外,並未依測量結果更正訴之聲明,致訴之聲明 意旨欠明,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依測量結果補正本件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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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