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8年度,218號
NTEV,108,埔簡,218,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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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毛智彬即毛盈欽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當事人既已合意管轄法院,除非有專屬管轄情形, 應得排除其他管轄權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24條載稱:「……就本約定書涉訟時,貴行及立約人均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 管轄之特別約定者,從其規定。」有該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 ,本件訴訟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自無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之適用,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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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