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何信寬
兼
特別代理人 何名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亦定 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 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憑,因尚需 徵得被告同意,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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