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8年度,476號
PDEV,108,斗補,476,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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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蔡永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及
提出被告等明確年籍資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蔡永豐蔡永達
朱瑞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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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