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蔡永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及
提出被告等明確年籍資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蔡永豐、蔡永達
、朱瑞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