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黃秋澤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軒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田尾鄉饒平厝94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他
項權利部請顯示權利人、義務人之姓名、年籍)、歷年異動
索引資料(含手登謄本、重測前、後之異動索引資料)。
二、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共有人
中如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提出楊萬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並應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略)。
四、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
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他共有人人數附繕本。
五、請繪製欲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簡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
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應標示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物門
牌、構造、材質、建築年代、有無保留意願?)、土地使用
狀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
、寬度、坐落大略位置,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照片。
六、系爭土地是否有合法建物?若有,請提供建物謄本。
七、以圖說指明與系爭土地毗鄰之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狀況,並提
供各該毗鄰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