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8年度,505號
PDEV,108,斗小,505,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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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505號
原   告 馬興平 
被   告 王綋茞即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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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