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8年度,507號
PDEV,108,斗司調,507,201911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稚承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洪稚承、洪玉等2 人應就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洪老業所遺,坐落彰化縣○○鎮○ ○段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云云。惟查,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5日聲請 聲請本件調解前之107年3月間,相對人洪玉業已死亡,且查 被繼承人洪老業之繼承人並非僅有洪稚承、洪玉2人,此經 本院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經相對人 洪玉之女陳述本件繼承人約8、9人,久因繼承糾紛遲不能協 調處理遺產,無調解可能,此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 是以,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洪玉為相對人,且未 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於法不合,其性質 無從補正,應認不能調解,亦無成立調解之可能,依照前揭 規定,爰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