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18號
原 告 李玉絲
被 告 陳吳素梅
訴訟代理人 涂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另定期日審訊,是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12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