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08年度,18號
NHEV,108,湖訴,18,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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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18號
原   告 李玉絲 
被   告 陳吳素梅

訴訟代理人 涂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另定期日審訊,是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12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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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