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8年度,33號
NHEV,108,湖聲,33,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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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相 對 人 温蕙蓮即莊宏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莊宏圖為聲請人之股東,莊宏圖死 亡後,相對人温蕙蓮為其繼承人之一,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 12月20日清算完結,並有賸餘財產應分配予股東,欲對莊宏 圖之繼承人通知分派賸餘財產之意思表示,然對相對人戶籍 地寄送之如附件所示信函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而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函、退回郵件信封、戶籍 謄本、莊宏圖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108 年度查詢字第89 號函等件為憑。另經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派 員至相對人戶籍址訪查,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住所,有 該局回函存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 狀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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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