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728號
NHEV,108,湖小,1728,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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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鄭智中 

被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嶔錫 
訴訟代理人 游鈞智 
訴訟代理人 張威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本件是買車糾紛衍生的訴訟。兩造主要爭執在於:原告向被 告買車,購車契約中已經訂明被告所提供的車輛應該要配備 九吋主機的GARMIN品牌導航系統,但因被告抗辯:當時市售 九吋主機的導航系統中,並沒有GARMIN品牌,無法履約,所 以已經以其他品牌提供替代。在這種情形下,原告還是可以 請求損害賠償嗎?
三、被告是以銷售汽車為業務,到底在售車時,有沒有九吋主機 的GARMIN品牌導航系統,被告自己應該最為熟悉。因此,無 論當時真的是有還是沒有(九吋主機的GARMIN導航系統), 在訂約後無法履行,都應該認為是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導 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被告就應該負損害賠償 責任。兩造當庭對於無法依約安裝的價值折損為2萬元,都 沒有爭執(本院卷第24頁),其損害賠償就應認定為2萬元 ,並應據此全額照判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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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汐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