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611號
NHEV,108,湖小,1611,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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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李莉芸即李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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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