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秩易字,108年度,14號
NHEM,108,湖秩易,14,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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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易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王梓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湖
秩字第37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
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梓韋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並於民國108 年9 月19 日確定,惟逾法定完納期限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 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分別 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王梓韋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湖秩字第37號裁處罰鍰2,000 元,並 於108 年9 月19日確定,且執行通知書業已於108 年9 月28 日送達至王梓韋住所,因未晤受領人,而寄存於新北市汐止 分局汐止派出所,於同年10月8 日送達生效,而受處分人未 於執行通知書所載罰鍰完納期限完納罰鍰等情,有聲請書、 送達證書(含照片)、執行通知單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為2,000 元, 以900 元折算1 日,均應易以拘留2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 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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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