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249號
CLEV,108,壢簡,1249,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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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4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貴珠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瑞娥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瑞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並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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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