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更一字,108年度,1號
CLEV,108,壢保險簡更一,1,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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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日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10
8 年度壢保險簡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
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68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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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