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993號
SJEV,108,重簡,1993,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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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93號
原   告 徐麗玲 

 
原告與被告吳周春花(即吳金富之繼承人)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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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