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609號
SJEV,108,重簡,1609,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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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6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李彥明 
被   告 陳銘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14時53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中山高架橋定點桿 000000號處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致撞擊由原 告所承保、訴外人三重民權地政事務所所有由訴外人李文忠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18,794 元(工資55,772元、零件63,022元),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 人上開車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 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因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而撞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行車執照、名片、駕 照、車損照片43張、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 片10張、估價單、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並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上開車禍處理資料查 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被告駕車過失不法致 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而原告因承保系爭車輛,已依保險契約 給付被保險人車輛修理費118,794 元,故原告主張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洵屬正當。又查系爭車輛係100 年3 月(推定為 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7 年11月9 日 受損時,已使用7 年1 個月,使用已逾5 年,零件已有折舊 ,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 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 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 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 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即據原告 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就零件費用為63,022元,其 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6,302 元〔計算式:63,022元 ×1/ 10=6,30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出工 資及烤漆費用55,772元,均無須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修車費用共計62,074元(計算式:6,302 元+55,772元 =62,074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62,0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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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