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49號
原 告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訴訟代理人 黃政浩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1,884 元,應繳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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