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4059號
SJEV,108,重小,4059,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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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059號
原   告 啟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聰信 
訴訟代理人 童業維 
 
原告與被告御陽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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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