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059號
原 告 啟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聰信
訴訟代理人 童業維
原告與被告御陽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