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951號
SJEV,108,重小,3951,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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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9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郭丁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 ,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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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