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575號
原 告 黃資珊
法定代理人 黃阿忠
法定代理人 徐菊秀
被 告 宋昆育
被 告 宋正雄
被 告 傅淑菁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