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575號
SJEV,108,重小,3575,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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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575號
 
原   告 黃資珊 

法定代理人 黃阿忠 
法定代理人 徐菊秀 
被   告 宋昆育 
被   告 宋正雄 
被   告 傅淑菁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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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