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簽帳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582號
SJEV,108,重小,2582,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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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58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ASARI YUSUKE(淺利裕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
1 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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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