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王羽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1月6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5056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羽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王羽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8時3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00 號(雅格汽車旅館 107號房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笑氣)。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彭盛聰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14紙。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王羽杉於上開時、地吸食 笑氣氣體之行為,有上開事證可稽,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