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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