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著訴字,104年度,6號
IPCA,104,行著訴,6,20160331,3

1/1頁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
3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4
5代表人彭淑芬(理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羅明通律師
8朱秀晴律師
9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
11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12
13訴訟代理人王振儀
14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經濟部智慧財
15產局於
16
17代表人吳政男
18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
19日本院104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20主文
21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22聯合總會代表人「蔡清忠(董事長)」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政23男」。
24理由
25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26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27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有誤寫、誤算或
11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法第239條準用上開條文之規2定裁定更正之。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3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4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5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9法官張銘晃
10法官杜惠錦
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2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3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14書記官林佳蘋

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