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著訴字,104年度,6號
IPCA,104,行著訴,6,2016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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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
3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4
5代表人彭淑芬(理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羅明通律師
8朱秀晴律師
9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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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12
13訴訟代理人王振儀
14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經濟部智慧財
15產局於
16
17代表人吳政男
18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
1905年3月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20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21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4法官張銘晃
25法官杜惠錦
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7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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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