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
3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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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彭淑芬(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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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訴訟代理人羅明通律師
8朱秀晴律師
9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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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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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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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表人蔡清忠(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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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參
18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19主文
20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21理由
22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23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24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25二、訴外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前26於民國99年8月26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27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公告「衛星電視台及有線電視台概
1信股1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惟原告及其他業者認MCAT公2告之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重大,分別向被告申請審議。案3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於99年10月13日將受4理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項公告於被告網站,並邀集MCAT5及原告等申請審議人進行意見交換後,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6項規定,分別於100年9月29日、同年12月22日及101年47月16日召開3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諮8詢著審會委員對該等使用報酬率之意見後,以101年4月24日9智著字第10116002081號函審定前揭使用報酬率(下稱前次處分10)。原告及相關人等對於前次處分中有關「有線電視台(有線11電視自製頻道)」之部分不服,分別經經濟部以101年10月2412日經訴字第10106112240號、第10106112290號、第1010611240
130號、第10106112430號、第10106112460號、第1010611350014號及第10106113590號,以及101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1512390號、第10106112480號及第10106113520號訴願決定駁回16訴願後,渠等或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後撤回17、或未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經提起行政訴訟且未經撤回者共有18二案,該二案件經本院審認,前次處分就審定「有線電視台(19有線電視自製頻道)」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下稱系20爭使用報酬率)部分,未賦與相關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有21收費對象不明確以及未具體載明裁量因素與依據之裁量不足瑕22疵,以101年度行著訴字第8號及第9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經23濟部101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12480號、第1010611239240號訴願決定及前次處分關於「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25)」之部分,並確定在案。被告乃依前開本院判決意旨重行審26查,先於102年11月8日以智著字第10216005350號及第1021627005351號函分別請MCAT及原告等42家有線電視業者提供實務
21授權資料,並請節目託播商針對MCAT建議之費率表示意見,2再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之規定,於103年11月3日召開1303年度第6次著審會諮詢其意見後,以103年11月28日智著4字第10316007511號函重為本件系爭使用報酬率審定之處分。嗣5原告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4年7月3日經訴字第16040630763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7,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8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訴外人MCAT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9受損害,故MCAT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10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11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1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4法官張銘晃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8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19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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