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4年度,80號
IPCA,104,行商訴,80,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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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
3原告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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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蔣鄭明珍(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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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訴訟代理人林發立律師
8呂靜怡律師
9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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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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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參加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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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表人提姆貝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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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
18定如下:
19主文
2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21理由
22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23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24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分25別定有明文。
26二、訴外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原名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27-下稱阿迪達斯公司)於民國87年3月6日以「adidas&3-strip
1信股1edevic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2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3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4註冊第856401號商標(原聯合商標),權利期間至91年10月531日止(下稱系爭商標)。嗣系爭商標分別於92年2月16日6及101年8月16日經延展註冊公告,權利期間至111年10月371日止。原告於101年6月29日以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延8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申請評定時商標法第23條第19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11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12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



13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14規定,案經被告審查,以本件申請評定時已逾申請評定之5年15除斥期間,原告復未能證明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違反現行商標16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情形係屬惡意,以103年11月1717日中台評字第H1010207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18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4年5月8日經訴字19第1040630556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20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21應就系爭商標為評定成立之處分。
22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阿迪達斯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23益將受損害,故阿迪達斯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24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25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2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7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1法官張銘晃
2法官杜惠錦
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4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5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6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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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