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4年度,29號
IPCA,104,行商訴,29,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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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
3原告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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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王超立(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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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訴訟代理人楊祺雄律師
8余惠如律師
9被告經濟部
10代表人鄧振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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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參加人美商六洲酒店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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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表人塔米琳‧柯雷(助理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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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送達代收人:陳長文律師
17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18裁定如下:
19主文
20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21理由
22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23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24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25明文。
26二、原告前於民國101年4月23日以「HOTEL及H設計圖」商27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11分類表第43類之「餐飲店、旅館」服務,向原處分機關經濟2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後准列3為註冊第155247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1401年1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嗣訴外人美商六洲酒店5集團於102年2月27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6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7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3年5月27日中台異字第G08102020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美商六洲酒9店集團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年1月5日經10訴字第1030612977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11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12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13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美商六洲酒店集團之權利或法律上14利益將受損害,故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15,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16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9法官張銘晃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3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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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