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522號
FSEV,108,鳳補,522,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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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周裕平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柏安 
      陳彥羽 
      陳泰合 
原告與被告陳柏安陳彥羽陳泰合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8 年度鳳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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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