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原小字,108年度,22號
FSEV,108,鳳原小,22,20191023,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吳仲明(原名歐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鳳原小字第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 年10月9 日下午2 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施盈志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