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08年度,112號
FSEM,108,鳳秩,112,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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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彥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
10月8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3792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彬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彥彬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16時 8 分許,登入(暱稱李彥彬)臉書網頁,在個人公開頁面轉 PO文「台灣悲哀(同志雜交),感染(愛滋病)非常高,難 怪蔡英文硬要綠營通過同婚法、讓台灣成愛茲島、這樣中裕 製藥才能大撈特撈、這也是蔡英文真正目的、但願大家自求 多福了. . . 」等謠言,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後,依法移 轉管轄予本分局,核被移送人所為不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爰移請裁處。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 定有明文。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被移送人李彥彬坦承有上揭行為,有被移送人李彥彬 之調查筆錄及其發表之臉書文章截圖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雖被移送人李彥彬辯稱對現今性別認同混淆及家庭觀念偏 差感到憂慮,而且同性戀確實是造成愛滋病蔓延的主因,此 文章與其立場相近,才轉發文章讓世人感受問題嚴重性等語 。惟該文章之相關內容,業經新聞媒體報導為不實網路傳言 ,且衛生福利部及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對該文章內容 不正確之處皆已做出說明及澄清;又「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 解釋施行法」之同婚法係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關 於婚姻自由之平等權保護而制定。依被移送人學經歷,應無 查證上困難,其未查證該文章內容之真實性,對該謠言未盡 基本查證之義務,故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則



被移送人乃係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其內容已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是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本院 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對社 會造成之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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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