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380號
KSBA,108,訴,380,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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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理想資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忠嶽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
8年7月31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5954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同法第 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係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自民國107年7月5日起受訴外人誠 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友公司)委任辦理外國籍勞工就業 服務相關業務,遭被告認有違反行為時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 1項第15款規定情事,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108年4月 24日高市勞就字第1083251200A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 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及其訴願決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 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又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移 送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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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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