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637號
KSEV,108,雄補,1637,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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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被   告 柯丑萬即穩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丑萬即穩全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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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