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被 告 柯丑萬即穩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丑萬即穩全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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