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601號
KSEV,108,雄補,1601,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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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王晃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郭玟娟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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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