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588號
KSEV,108,雄補,1588,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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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鍠鎰工程行

兼 法 定 李楓菁 
代 理 人


被   告 李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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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