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惠珍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