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569號
KSEV,108,雄補,1569,201910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楊峻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004 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2,2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