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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551號
KSEV,108,雄補,1551,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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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瑞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
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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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