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柯炎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8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