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維盈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6933 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
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