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444號
KSEV,108,雄補,1444,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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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沈智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合喬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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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