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8年度,88號
KSEV,108,雄救,88,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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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吳姵縈 
相 對 人 劉榮泰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 國104 年7 月6 日修正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D-017 號申請 審查表、高雄市鳥松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聲 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 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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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