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2876號
KSEV,108,雄小,2876,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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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876號
原   告 吳佩樺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經由高鐵網路APP 購 買新竹至左營之高鐵車票,因高鐵網路系統出現異常導致信 用卡重複扣款,惟實際高鐵網路APP 系統只給予一張車票, 為此請求返還車票費用等語。查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 ○區○○○路00號13樓,是被告之主營業所顯非在本院管轄 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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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