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2862號
KSEV,108,雄小,2862,201910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862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併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8 年度雄救字第39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訴訟救助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且原告另提 起之訴訟救助聲請案已於108 年4 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抗 告後再經本院於108 年8 月5 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92號駁回 抗告而確定,並於108 年8 月14日將抗告裁定送達原告,業 經核閱前揭卷宗無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 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1/1頁


參考資料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