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雄小字第2672號
原 告 太普MOMA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士敏
訴訟代理人 柯正榮
被 告 蘇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小字第267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10月31
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姿敏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